抗诉再审案件的审限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随时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可以延长,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如果遇到鉴定、公告等程序相应的时间需要扣减。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监督的义务,再审时检察院应对法院的再审进行监督。
是法院查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符合的作出准予再审的裁定。
当然有时效限制,见《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关于时效问题的抗辩,应该在一审开庭的答辩时提出,如果查明此事,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