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除了原告与被告和好的情形外,离婚撤诉当事人还是三思而后行。那么,离婚案撤诉的危害有哪些呢?
离婚诉讼撤诉分为几大类
在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视为撤诉。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到庭。原告申请撤诉,主要分为三大类的原因:
(1)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谅解,原告与被告和好而申请撤诉;
(2)原告与被告离婚意见达成一致改为协议离婚而申请撤诉;
(3)原告因特殊情况,比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起诉而撤诉。
离婚案撤诉的危害
一、当事人一旦申请撤销诉讼,案件即告终结,当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诉讼。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但是在第一次诉讼中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能够为第二次诉讼做好铺垫,提高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当事人撤诉后再提起诉讼的,相当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做只是在浪费时间。
二、对于撤诉后重新提起诉讼的,《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夫妻感情。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是否也受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的限制呢?个人认为,不是的。
实践中,会遇到因为管辖权异议需要移送的案件、不满六个月即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未满法定期限即提起诉讼的案件。法官为了方便结案,劝说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便撤销了诉讼。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其本意并不是因为有和好的意图,如果一味的强调要六个月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民诉意见》中,用“可依照”而非“应依照”,也是在间接的说明,对于撤诉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是否一律适用六个月后内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由于各地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会有差别,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本着和好的本意自愿撤诉的情形,其他情形最好等着法院驳回诉讼,这样再次起诉时,就没有时间限制了。
鉴于撤诉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在这里提醒当事人,撤诉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