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暂时不开,不可以报停一年,最多只能报停四个月。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月前向车籍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申请,征稽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报停条件的收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后,办理停驶(报停)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那么,车辆报停需要哪些手续?
1、申报条件:
一、车辆因被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扣押、封存或因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停驶;
二、购置车辆已满2个自然年以上;
三、一年内累计报停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四、车辆未实行按年包干缴费养路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
2、申报材料:
一、事故车辆凭事故证明、照片;
二、扣押封存车辆凭扣押封存证明;
三、自然灾害原因凭有关证明、照片。
3、许可程序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公管稽征所征费窗口受理,审核签署意见→在承诺的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反馈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
根据车辆完好程度和实际使用情况,对车辆累计报停时间实行以下限制:
1、营业性客车(含小型客车),出租、旅游汽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营业性货车不超过三个月;
2、非营业性客、货车辆,年累计报停不得超过四个月;
3、受季节限制的生产作业单位的车辆以及汽车拖带的挂车、不能载货的特种车,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述报停车辆超出规定报停期限的一律照章计征养路费。报停后重新启用的车辆,上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启用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二分之一计征。当月报停当月内启用复驶的车辆,仍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全额计征。报停车辆因定期检验需要领取牌证检验合格后仍继续报停的,可按旬计征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