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民法典》无法收编劳动法律法规,再加上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形都是法定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典》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会产生影响吗?
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答: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通常需要考虑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资料对录用、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和不利因素。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建议按照不诚信行为给予劳动纪律处分则相对比较稳妥,或者将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严重违纪情形之一。
公司利用员工不懂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在签订协商解除(补偿)协议时,应当向员工释明补偿的法律依据、标准、计算方式等内容,如果通过利用员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或者缺乏判断的能力,而达成相关协议,这样协议则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与员工签署的合同、协议开始、结束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201、202、204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中,有些企业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由于对日期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劳动合同期限整年多出1天,这样在计算经济补偿时,超过1天,需要按照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是不是有些因小失大。
电子劳动合同、通过邮件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吗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简言之,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
电子劳动合同不仅受到了《民法典》的肯定,而且早在今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就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