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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发布日期:2022年6月25日12:41 下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根据媒体相关报道,“贵州一大巴司机被乘客安全锤砸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麻江县公安局接警调查后,对嫌疑人蔡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并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何定罪

根据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存在不同看法。有的主张不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如何,统一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则主张根据行为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不宜笼统地以“其他危险方法”确定罪名。考虑到如果以行为人具体使用的危险方法确定罪名,将使本罪罪名处于不确定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1997 年12 月9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一律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114 条、第115 条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克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是本罪成立的必要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制造恐怖气氛等等,但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都不是本罪成立的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从目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情况来看,行为人刻意隐瞒其从高感染区域(武汉)或者密切接触过在武汉逗留或返乡、出差等亲友的情况。

2、在客观行为上,行为人在出现发热、咳嗽、咳白痰、气促等病状后,并没有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疫情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自己的症状,而是仍然隐瞒病史到医疗机构就诊,导致医护人员感染等行为。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以上就是关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的法律小知识, 希望可以为您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如果生活中还遇到了其他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不要犹豫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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