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标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们常说的转化型抢劫,指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实际上,转化型抢劫罪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第二类是《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第三类是《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是一种通说。据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首先,犯罪构成具有实质内容,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及其结果加重犯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首先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本身有正确认识。 其次,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式、步骤,这些方式、步骤都包含在一个罪过内容之中,因此,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包含几个具体的动作或环节。反过来,表面上看只是一罪的行为,其实也可能具有不同性质,具有两个罪过心理,成立两个犯罪。 最后,犯罪构成符合性,是指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是指行为完全符合一个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是指行为完全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一方面,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都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故一个行为既遂,另一个行为未遂时,仍然成立数罪。另一方面,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时,不仅要分析事实的各个方面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而且要综合判断事实的整体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整体。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一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因此,正确适用数罪并罚,首先应当注意正确区别一罪与数罪。行为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只有对实施了数罪的人,才能进行并罚。 一罪就是一个罪名;一罪的服刑期很简单,就按所犯的罪行,确定一个适当的刑期。
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是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2、犯罪构成的和种组成要素形成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 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研究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正是在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要件透析,来确定其具体的区分标准。 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帮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