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该去原告还是被告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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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该去原告还是被告辖区

要根据案件的类型,你是什么案由?大多数原告就被告,少数原告,也有原被告都可以的情况

起诉应该去原告还是被告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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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但是,如果是债务纠纷,建议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被告具有到期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义务,在原告已履行完毕借款义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情形下,此时争议标的为被告负有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原告。

原告起诉借钱不还的人,是否需要去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所在地法院吗?

这是一个法院管辖案件的问题。按“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来处理!

首先,被告所在地(身份证上的地址)法院有管辖权!或是说被告所在地法院可以受理!其次,借钱地点(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亦有管辖权!前提是原告能证明这个地方是“借钱的地方”!再其次,借钱时原被告约定了管辖法院!这一点也需要原告能证明!还有,如果被告在非身份证所在地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亦有管辖权!这一点需要社区和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总之,以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法院起诉!

这个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合同有约定管辖的,可以到约定管辖地法院起诉(可能是原告所在地,也可能是在被告所在地)。如果没有约定管辖的,但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可以到合同履行地(可能约定是原告所在地,也可能约定是在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任何约定的,按照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的,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希望可以帮到你。

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向约定管辖地法院起诉;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分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公司为被告,应由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异地申请起诉是到市法院,还是县法院,还是镇法院?

这种问题,你只要知道哪里的法院管辖,然后找那个地方最基层的法院起诉即可。

例如,你要起诉的被告,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到县法院起诉,但是有些地方县法院下边有排除法庭,例如你的案子被告那边六个乡镇有一个排除法庭管辖,那么到这个管辖法庭起诉即可。

简单点说:一般的案子尽量找最小的基层法院(法庭)起诉 。如果非常大的案子才找大点的法院管辖。

  债务人欠债不还,规定是债权人可以到债务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债务人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不完全是。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些特殊情况具体包括哪些呢?通过《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九种情况: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四种情形: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信息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述四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五类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