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彩礼钱分手怎么退
订婚仅是旧时代遗传下来的,一种民间习俗而已,应该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登记证,才能住在一起。
仅仅只是订婚,怎么可以俩个人住一起呢?这纯属非法同居。
因同居期间男方觉得,女方各方面都不很合适,脱离同居关系要回彩礼,只要经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即可脱离关系,和要回一定份额彩礼即可。
最近浙江杭州发生一事,引发了吃瓜群众的极大围观和强烈反应,话说一男子大方得很,在跟女朋友恋爱时,前前后后共给出去了86万元钱,可是有一天,当男子提出结婚时,女方却提出了分手,男子差点没把一口老血吐出来,气极之下,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6万元,你猜法院怎么着?法院支持了男方请求,判决女方如数返还。
这下网上可炸开了锅,有支持的,说法院判得好,就应该返还;也有反对的,说泼出去的水,还要收回来,可能吗?这男的心眼也太小了的吧!大家先别急,先冷静,听王律师怎么说。
首先,给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传统,也是习俗,作为一种民风民俗,适当的表示表示,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彩礼被明码标价、被索要,甚至以此作为对婚恋的要挟,就变味了。
其次,婚姻法倡导的是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文明,绝不是以钱来作为结婚的筹码,更不能将所谓彩礼抬高到男方不能承受之重的地步,动辄十几万、几十万,既要给名车,也要送大房。
记得电视剧《风光大嫁》里有这么一个桥段:大喜之日,男方兴高彩烈来娘家接亲,可是丈母娘当头一句话,就把新郎给呛回去了:没有五十万,别想娶走我的女儿。新郎一气之下,决定娶一直喜欢自己但不要彩礼的伴娘,让大家都愣了。
是啊,很多时候,彩礼非但不能增加男女双方的感情,反而可能在一方收了彩礼之后,关系急转直下、分道扬镳,撕破了脸。因为婚恋如果没有建立在彼此爱慕、信任、包容基础之上,是注定走不长远的。最好的婚姻,就如同一首歌唱的那样,往后余生:风雪是你,平淡是你,清贫是你,荣华是你,心底温柔是你,目光所至也是你。从此以后,我们没有生别,只有死离。
这里不是说钱不重要,婚姻必然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但不能钻到钱眼里啊!
最近民政部发话了,将在试点地区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进行整治,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移风易俗,形成好的家庭文化和婚姻价值观。
最关键的是,法律规定摆在这儿,那就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法院查明双方没结婚或者结婚没一起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就会判决返还。
不过,这里的返还不会是悉数返还,在恋爱期间,男方偶尔给女方钱物,比如520发个520红包,情人节买个lv包包,这是一种爱意的表现,应当视为赠予,不能要求返还。还有结婚时,彩礼通过筹备婚礼、办酒席等花出去了的钱,也不能要求返还。
订婚后不想结婚了,如果男方提出不结婚,那之前的彩礼按道理应该归还,但是女方以男方不结婚为理由可以商量退换部分彩礼。如果女方提出不结婚,那应该归还男方送的的各种彩礼和礼品衣服之类的东西。所以,订婚后,如果不想结婚,肯定是要归还彩礼的双方协商解决吧,不希望最后落一个骗婚的名字,诚心诚意的去处理,相信什么都可以解决,不结婚成不了夫妻也可能以后能成为朋友呢。
当然退了,为什么不退,第一,只是订婚,又不是结婚,第二,自己又不是商品,不需要彩礼给自己估价,而且最重要的自己不是商品,为什么还要折旧费,自己把自己都看轻,如果是我,不管是什么原因退婚,彩礼一分不少的还回去,即使自己穷的揭不开锅了,也不需要这种钱来过日子,轻贱了自己。
可以不退,然后对面起诉诈骗骗婚,可以判刑的,免费领取钢制连体手镯一副,忆苦思甜床位一张,每日清淡养生三餐服务
订婚仅是一种旧风俗习惯,传承至今的一种民间习俗,仅是经双方父母,及俩位男女当事人,同意举办一个仪式,请朋好友到场相聚,共同祝贺一下而已。
订婚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现在女方反悔了,双方家长和当事人,坐在一起开诚布公,把事情摊在桌面上,互相协商沟通,彩礼和男方赠送的贵重礼品。
应该全数归还给男方,並且还应该
赔偿男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两个人即可解除关系。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律师意见:1、您所述情况,如是订婚给付女方的彩礼钱,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分手的,女方应予返还。2、双方如协商不成的,您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属于彩礼,会判决返还的。3、彩礼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三、风险提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