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人算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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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人算正当防卫吗

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一不小心打死了强奸者,算不算正当防卫?

打死人算正当防卫吗

首先,正当防卫只发生在受害者本人身上,第三者不算。所以,妻子正在被强奸,丈夫一不小心打死强奸者,真不能算是正当防卫,只能算是见义勇为。

其次,“丈夫不小心打死强奸者”,是怎么个“不小心”呢?是强奸者正在强奸他老婆,他上去啪的一下将强奸者打死了,还是强奸者正在强奸他老婆,他上去打强奸者,两人发生扭打,丈夫不小心将他打死了?又或者是强奸者停止了强奸,拼命的逃跑,丈夫气不过,追上去将他打死了?如果是第一第二种情况,丈夫不需要负责任;如果是第三种情况,那丈夫就要负责任了。因为按照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定义,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都只能发生在“不法伤害正在发生时”,强奸者停止了强奸,正在逃跑,说明“不法伤害已经停止”,这时候受害者和她丈夫只能报警处理。当然,你追上去将他抓住,让警察来处理也是可以的,但在抓的过程中不能对他造成伤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如果不小心将他打死了,还是要负责任的。

狗咬人我想打死是应该的吧?我不信法律上规定要保护狗而不保护人?如果狗主还要替狗报仇,我认为应该连狗主一起打了才对。如果法律判决狗主正确那我素性就把狗主人也打死。

谢邀!三个人围殴一个人,打死一个算不算自卫,属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中提到:

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以及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因为这个“防卫”的性质和主观动机有问题。

围殴反击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回到这个问题本身,我们来看一下围殴和防卫,围殴,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这样一个加重处罚情形。

而防卫,则要根据不同的情境来看,例如,双方口角,另一方人数远高于己方,而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暴力升级,这种互殴的情形难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对方实施恐吓,挑衅的动作,而自己利用利器,例如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伤害他人,那么这种就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所以,总的来说,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单从双方的实力差距来判断,还要根据当时情景,双方的主观动机等等来进行判定。

什么情况下属正当防卫?

正所谓,知其然知其所以然,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防卫和特殊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而在具体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判定上,实际运用中是比较复杂的。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多个要件。在去年最高检发布的四个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中,提到:

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一。

正当防卫案例

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对陈某实施了殴打。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在“陈某正当防卫案”中,检方做出不予批捕的理由中,第一条就是:

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虽然此案中,陈某的防卫行为可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是防卫措施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

别的不说,在昆山龙哥案(自行车男反杀宝马黑社会那个案件)之前,你所说的情况不说绝对定不上正当防卫,能整个定罪免处(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法官能这么判就是顶了好大的压力了。在我们律师办理案件中,正当防卫案件能认定的少之又少。

正当防卫条款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中最著名的“僵尸条款”。可以说:最近20年来,中国绝大部分的警察、检察官、刑事法官、刑辩律师都没有见过正当防卫的判决或处理结果,见过正当防卫实例的比中过500万大奖的人还要少,这绝不是夸张。

那么为什么实务中正当防卫实施落地为什么这么难呢?下面简单说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5个条件:

1起因条件,需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律师解读:即正当没有必要向不正当让步,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退让的义务。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律师解读:必须是正在进行,比如说对方打你一拳然后就跑了,你追上去一套组合拳把人打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3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律师解读:这个要求防卫者1有认识到某权利遭到不法侵害.2防卫者具有保护权利制止侵害的意思。具以上体是满足一条还是同时满足两条,理论界有争议,太过专业就不过多讨论。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律师解读,就是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这个好理解,不过多解释。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律师解读:举例来说,人家用拳头打你,你不能用刀砍对方的头。当然泰森那种一拳打死人的神仙另当别论。

总得来说正当防卫前提是一违法行为,因为他的行为“侵害”了被防卫人的权益,但是因为有正当性,法律特别规定了成为阻断违法性的事由之一。(其他阻却事由还有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所以,法律对正当防卫认定也就必然要高一点。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比如“依法碰瓷”。下面来看一下例子

就是不务正业的流氓混混专门在大街上找体面的人,故意惹你,激怒你,打你,你气不过就还手打他。好了,他马上报警,旁边有同伙拍视频做证据。你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警察的回答让你喷血:你们这是互殴。要么调解处理,要么两个人都拘留罚款。你怕了吗?更要命的是,这次事件会留下案底,终身不能消除。也就是说以后你就有了前科,案由是跟别人打架斗殴。作为体面人的你基本都会选择调解处理。好,那你赔钱吧,不多,万儿八千的。你不出,流氓陪你进拘留所。他无所谓,你呢?陪不起?那就赔钱。挨了打,再赔钱,忍气吞声是你唯一的选择。还得庆幸没有把对方打成轻伤以上,否则就进看守所吧,下一步转监狱。当然,也可以赔个几十万求对方撤销报案。

这个看官们可以当个乐子看,但是其中的教训务必要吸取。远离垃圾人。手机打这么多挺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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