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未办理登记
对于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我国现行法律有如下规定: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显然,两部法律对抵押权成立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即自登记时设立。但是,两部法律对于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却存在些许不同。担保法中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中则规定,“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应遵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是否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率。因此,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使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亦应有效。
当然是有效的呀。
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虽然抵押没有登记,但是该房产是签订抵押合同的呀,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该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其次,房屋属于特殊的不动产,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特殊不动产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我国是依法办事,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的。
至于说没有登记的房产抵押,当然是不能和登记过的房产抵押相提并论的,他的效力是低于登记过的抵押合同。
如果认为我说的还可以,记得点赞,并关注我
不可以的,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房子的登记是需要房产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比较专业和复杂的首先,我们要区分合同生效的要件以及抵押权生效的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并生效,如果该合同没有违反有关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那么该合同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就不能无缘无故的说该合同没有生效或者甚至是无效。
当然,如果在签订抵押合同的过程当中,签订合同的一方如果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则另当别论,要想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则需要有相关的证据。
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像房产这种不动产在进行抵押的时候,除了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以外,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也就是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虽然该抵押合同是生效的,但是该抵押权并没有成立。 所以抵押合同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能够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不过抵押权没有正式成立。而作为债权人来说,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的,则不能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只要抵押合同无其他无效条款,抵押合同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就已生效,债权人仍可依据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