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执行死刑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来说,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最后一夜,每个监室都有1到2个重刑犯,每个监室都会有经济犯,而经济犯,一般账号里从来不缺钱,无期到死刑,一般都会跟在这个经济犯的后面·经济犯会跟他们一同吃饭,每天都有好吃,好喝的·有烟抽!别问为什么经济犯心甘情愿的供他们吃喝!一:不缺这点钱。二:换成任何一个人,身边天天睡着一个快死的人,你不哄好他,万一哪一天同归于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所以,现在的死刑犯,根本不知道哪一天会结束他们的生命··最终判决下来,只知道生命进入倒计时!狱警基本每天都找他们谈话!也可能到最后一晚上,卖菜的车,会故意给他们所在的监室多留点炒菜!亲身经历,东北一哥们,早上被五花大绑的时候,依然很淡定。走在走廊里,弟兄们:保重!一般都是没起床的时候静悄悄的进行!现在是安乐死。有的人直接瘫在地上!有的人却没事!有的死刑犯可能是个孝顺的儿子(女儿)。
被执行死刑是剥夺其生命的意思,也就是让罪犯死。
谢谢《小秘书》之邀答题!
历经28年的抓捕,一个凶残杀害11位女性,最小才8岁的杀人“魔鬼”终于被执行死刑。
案件回忆:1988-2002年,4年时间,出生于1964年11月的高承勇,在甘肃和内蒙强奸,抢劫,故意杀人,辱尸致11名女性受害人被其杀害。2016年8月在白银市被抓捕归案,2017年7月18日开庭审判,2018年3月30日宣判,2019年1月3日被执行死刑。
高承勇24岁开始做案,28岁收手,四年时间犯下了天理难容的罪行,到最后被法律严惩。真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也应证了“天作孽,犹可恕。人做孽,不可活”!
24岁起犯案到52岁被抓捕,罪犯可谓反侦手段高超,内心强大;人民警察矢志不渝的精神值得点大赞。
高承勇被捕后,看守民警和办案人员都在探讨他的犯罪动机,可他把结论归罪于“贫穷”。这个解释过于荒唐,其实是极度自私膨胀的表现。11条鲜活的生命被你致死,留给她们家庭的是几辈的追思,给社会带来的无尽的恐慌。所以,个人以为:过分的自私自利是一切犯罪的根本之源。
欢迎指正,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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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我国刑法第48条、50条规定了这一刑罚执行(量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它不是独立的刑种,前提是犯罪分子要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死刑的一种“变通”。死缓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而特别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2.死缓的适用对象
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3.死缓的功能价值
(1)贝卡利亚指出,死刑的适用使一切潜在的司法错误变成无可挽回。“死刑作为不可补救的刑罚,相对于人类证据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毕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回转可能,对待生命,法律也必须十分慎重。死缓制度能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与国际“轻刑化”趋势相呼应。
(2) 另外,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长期的自由刑对其的震慑作用,也非常可观。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论犯罪与刑罚》)
4.死缓的核准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23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死缓期间或期满后的处理
刑法第50条有规定: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但未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法律依据
(1)刑法第48条、第50条等;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7条等。
供参考。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在犯罪情节上有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而是羁押在监狱,根据两年考验期的表现决定后续处理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这种结果一般要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99%左右。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情况也比较少。常见的如劫持狱警越狱,杀害狱警或服刑人员的,脱逃后严重犯罪的等等。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种,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达到情节严重的。
5、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缓还可能改判为“终身监禁”。我国刑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还可决定其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假释,实行终身监禁,活着别想走出监狱。
这种情况,一般是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例如白恩培。
楼上说的有点错误。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不是一定要交付给中院,要是高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则要交给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实践中,一审法院接到执行令后,由执行庭提出意见,由院长决定。执行必须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