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怎么办
这还用说吗?肯定是违法了呀!
至于这些私企为什么不执行劳动法规定,却又没有人来收拾它们,主要有这样几个原因。
1、这些私企为了利益最大化,铤而走险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资本的最大特点就是追逐利益,而私企恰好就是以利益最大化为自已存在的目标,一旦无利可图,将很难有私企参与。
而为了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手段与方法便是搞高生产工作的效率,提升劳动者的文化与综合素质。这对于普通的中小私企来说,其实是不太可能的事情,因为它们根本无力投入。
怎么办?那就采取违反劳动法的手段吧!
①、增加员工加班时间。
正常每月加班为36小时,而有些私企可能加班为一百多小时,哪管这条底线呀!至于加班费根本不按规定支付,而是企业说了算了。
②、采取非法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避免为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私企为了避免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会采取一些调岗降薪等等违法手段,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从而企业便可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在很多的私企中太多太多了,完全没有任何一点对劳动法的顾虑。
③、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可以为私企业节省一大笔培训费用和辞退时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务派遣工是许多私企特别青睐的一种用工方式。
但是国务院在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上,也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不能超过企业正式员工的10%。但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它们哪管你的法规与规定,只管我行我素。
2、违反劳动法不象触犯刑法,它需要有追朔人,否则有关职能部门无权主动调查处理。
由于私企违反劳动法不像触犯刑法那样,将会有公诉机关自动追究责任,介入调查处理。
它需要有人主动站出来,追究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那么有关的职能部门才会主动介入并调查处理。
这是国家对有关职能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些政府职能部门,去打扰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很少有人主动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因此真正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企业并不多。
3、劳动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无法起到较好的震慑效果。
客观的说,现在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对那些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处罚的力度是比较轻的。很多时候都是给予警告或者是整顿,真正受到处罚的企业并不多。
而且即使对这些企业做了处罚,但是这个力度也是比较轻的,根本无法引起企业的反思和重视。
简单的说这些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其违法的成本相对较低,从而助长了他们违法的气焰。
4、劳动者维权意识淡泊,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我利益。
很多劳动者由于自己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维权意识比较淡薄。而有一些人则是不敢也不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害怕自己丢掉眼前的这份工作,这无疑会助长企业违反劳动法的气势,从而变得变本加厉的损害员工的权益。
当然可能与劳动者不了解维权的过程,承受不了维权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和自己的时间成本,从而主动放弃了维权的想法与行动。
那如何来改变这种现状呢?
1、国家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应该加大对违反劳动合法的处理力度,从而给这些企业造成一种震慑效果。
只有当有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加大对违反劳动法的企业处罚力度,增加这些企业违法之后的成本付出,自然这些企业就不敢轻易违反劳动法了。
就像现在一些欧美国家在对待违反劳动法的处理上力度是非常之大的,所以他们会严格的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而在我们国内却并不是这样,从而助长了这些私企的违法行为。
2、提高劳动者维权的自我意识。
只有当劳动者维权的意识提高之后,他们才会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做的人多了,那么企业才会考虑自身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动法。
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者要积极行动起来,不能被动的等待有关职能部门,主动的介入调查和处理。这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而有些劳动者由于不明白私企违反劳动法,需要我们自己主动去追溯,而不是在那里被动的等待,有关职能部门主动来采取行动。
所以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还得需要从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的处罚力度和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入手。只有双管齐下,才会有理想的效果。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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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回答:劳动法规了劳动时间,如果强制加班个把小时该怎么办理?
因为做劳动者在日常的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所以我们要知道我国《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3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项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依法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向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违规的企业要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工人工资进行补偿,如果协商不妥的情况下,可拿着工资条;工牌;工作服等相关证据,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提出诉求。
如果临时性的加班最好不要和校领导闹太僵,对自己以后工作评先评优都不利。实在要告应该去劳动局,注意保留证据
《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不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修改为每周40小时,企业最迟1997年5月1日前实行。
《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企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从上面两个规定看,一天工作12小时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责令改正。
关于工作时间的确定
实际上,传统意义上我们的上班并不一定都是工作时间。比如午休时间、用餐时间是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一般是指上厕所之类的时间。至于固定去就餐的时间,一般不可以认定为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多数会被认为休息时间。因为职工有选择性,可以休息、可以就餐,甚至有的职工还可以就餐之后遛遛弯儿。不过如果因为特别紧急,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就餐的,这种时间肯定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关于加班费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是正常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予以调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300%。
如果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再延长工作时间,并不是在原有200%或300%加班费基础上额外再增加50%,而是按照200%或300%发放。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
实际上除了标准工时制以外,我们还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于一些工作岗位,由于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不能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一些难以准确考勤的工作岗位,比如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港口装卸工等等。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是没有加班费可以计算的。像一些晚上可以休息看门的保安工作,如果被解释成为值班,也是允许的。
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是一些周期性工作的职工。比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他们应当以年、季度、月、周为工作周期,每一工作周期的平均工作时间应当跟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不过,要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备案。不备案,那么你就是违法违规的,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