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劳动合同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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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劳动合同被辞退

口头辞退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签完劳动合同被辞退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该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法定情形,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椐该法第八十七之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还需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即2N十1。还需结清前期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赔偿金、代通知金和前期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感谢邀请:

说真的,遇到这样的问题真的让人很无语,但是我自己也亲自处理过这样的问题。对于个人来说,也是很无奈的事情,该怎样办我简单的说一下:

首先就是调整自己的心情:面对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自己努力就能改变的事情,所以与其纠结在心理的不平衡中,还不如痛快的去接受,努力的调整自己的心理认知,不就是一份工作吗,从头再来,也许还有一份更好的事情在等着自己呢。

其次就是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当天被离职,说明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更不是因为自己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是因为企业内部的原因导致自己被离职。那么如果这样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员工在试用期被辞退,并且是因为企业的原因,应该是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的。按照你的情况,补偿金应该是半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度工资标准。如果你不同意这样被辞退,那就可以拒绝签字,企业会强制执行让你离职,这样操作的话,企业给你的应该是赔偿金,这里的赔偿金应该是补偿金的两倍。再加上提前三天(你本人日工资)的代通知金。

最后拿着补偿金赶快去找一份属于你自己的工作,并且建议你不要在这种事情上过多的纠缠,从头再来未尝不是一种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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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看具体情况来判断:

第一、如果是因为您的过失导致被辞退。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被辞退的,则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符合法律流程的制度,并向员工做了沟通和说明,且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

以下为法律原文参考: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如果您是无过失而被单方面辞退,则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即常说的 N+1。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情况1:N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情况2:2N

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篇幅有限,回答未必覆盖所有细节,有不清楚的地方或问题,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讨论。

谢谢邀请。

人是要往未来看的,要前进的,当然也要吸取教训和经验。

人这一辈子很短,所以有些事情不要硬干蛮干,要懂取舍。

所以,站在上述两个视角,我给予一些建议。

建议一:如果从经济角度衡量的损失在20000元以内的,且无其他精神或人身伤害性质的辞退,我建议重整旗鼓,另寻它路。简单说,辞就辞了别,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这个建议不是“阿Q精神”,更不是什么要“忍气吞声”或“胳膊拗不过大腿”的心灵鸡汤,而是要懂得取舍。

人在前进的过程中一定要衡量有利价值,若在做事的过程中,明显的弊大于利,何必还要给自己找麻烦找不愉快呢。

基于题目,首先没有劳动合同,直白来说就是没有核心证据,打官司找律师在没有核心证据的前提下,是比较困难的(不是说不行),这个困难给你带来的金钱、时间、精力的损耗远远要大于你最终结果给你带来的价值。

其次,如果辞退你给你带来了损失,如果折算成经济指标如果低于20000元,你根本在没必要去花时间再去讨所谓的说法或者其他结果。

建议二:如果你真的想要讨个说法有个结果,或实在打不开心结,甚至有什么过大的经济损失,那我就建议搜集证据,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证据:就是证明你在这家公司有工作关系。

1.辞退你的真实原因,是不是符合《劳动法》?不同的原因导致结果会不一样,比如经济补偿等;

2.能间接证明你在这家公司工作过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请假条(得有公司相关领导签字)、考勤记录、报销凭证等等。另外,你参加公司活动有露脸的视频等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找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两个,一是找专打劳动官司的律师;二是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

最后说些:

被公司辞退,怎么办?在我看来所谓“办”了以后的结果,无非三种:

1. 寻求心理的慰藉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要“讨个说法”,不管是人家一个道歉还是一个原因。这个结果,我认为是最无聊也是最没意义和价值的结果,因为你是用时间、金钱换来的,没有性价比啊。另外,即便寻求来原因和说法,是你真的想要的吗?对方给的会是真实的吗?

2.寻求一些利益上的补偿

这个没错,若真是无缘无故的辞退,总的让人活下去吧。

3. 重新入职,继续工作

这个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我反正不建议,因为我一直认为嗟来之食吃着不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