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非机动车赔偿
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碰撞发生事故,双方都是正常行驶情况下机动车全责,过错为不认真观察。
如果非机动车有过错,则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你这个案件和人不人行横道没关系,电瓶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着走才能享受行人路权。
所以责任划分在电瓶车是有过错上,按照你的描述你是直行他是横穿,他应该是闯红灯了。所以你俩至少是对责或者他主责。
但是实际上处理没必要这么较真,你说他有责任他肯定不认,叫交警过来又一通和稀泥,他要是说自己人受伤了要去医院检查就更麻烦了。300块能解决也不是什么大事,就当认倒霉了,下次视线被遮挡的时候切记提前带刹车。
从描述来看,机动车是要赔偿的。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结合描述来看,即使非机动车全责,那么机动车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事故责任一人一半,你受伤了。他没受伤,只是有车损。赔偿办法如下。 1,你的医药费1万以内的话,都是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的交强险有1万的医药费给伤者。这个不分责任大小,只要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就是全额赔偿。超出1万的部分,你和对方一人一半。你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不超过11万都是机动车一方的交强险承担,超过11万了,超出部分还是双方一人一半。你的非机动车维修费对方的交强险最高可以赔偿2000元,超出2000的部分双方一人一半。同样,对方机动车的维修费你也承担一半。对方机动车维修时你可以参与定损。
只要对方是非机动车,那赔偿比例就是8:2
对于此事实,也是认定责任时所需依据的,既然交警对已经给出责任认定。那要想改变赔偿比例,除非是在责任认定收到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或是在法院诉讼时申请对责任认定重新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机动车并无责任,但也得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为什么?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条规定,我想是出于两个基点。一是从史以来,非机动车、行人一直被认为在共同参与交通出行中是受保护的”弱势群体”,只要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强者,尽管无责,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赔偿。二是机动车都有交强险,10%的赔偿完全可以由交强险部分承担,算是人道主义补尝,这样的交通定责一直延续到现在,但这种判罚究竟合不合理,曾一度引起网民们的热议,“弱势群体”违章,由机动车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不是助长了这些“弱势群体”违章现象,对治理交通乱象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是互相可以扯平呢?这个争论不休的话题,随着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判处的一起因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案件,行人胡某因此获刑10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万元,人们从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在总的法律框架内,对共同参与交通通行的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谁触犯了法律谁担责,法律不偏向任何一方,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公平和公正。
我认为,尽管法律上并设有明确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也一样会获刑,一样做出经济赔偿,但法律在实际运用中会根据客观事实,灵活掌握。
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路权,共同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会给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带来更大的益处。
不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责任方均应赔偿无责任方。民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方可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请求进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赔偿额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辽宁地区城镇户口的,10级伤残一般赔偿5.8万元伤残赔偿金,4000元左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金按级别递增。侵害公民财产权益的,侵权方需要赔偿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你的机动车被电动三轮车撞了,警察又划分出了责任,电动三轮车负全责。这种情况从理论依据上来看,应该让电动三轮车的责任人承担一切修理费用。但是因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电动车责任人如果赖着不赔款或者不修理,你又不愿意,这种情况下警察可能会作为事故将两个车辆全部暂扣,等待你们协调好了再放车。遇到这种事情,多数都是机动车主吃亏解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据此,道理交通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般认定机动车辆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这几乎成了惯例,虽然,有时非机动车辆也有过错,处理结果任然会让机动车辆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这需要对有关条款做深入的研究,才能把握该部法律(法规)的核心。
在此献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