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不破案的后果
不公诉也就是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案子了啦,没事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人把这三种情况分别称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一般来说,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的工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但是,公务人员受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很可能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公务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对不起诉),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能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有的人还会受到降职降级的处分。
如果当事人是领导干部,还可能因为触犯党纪政纪而受到撤职处分。
被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公务人员,在近期内的使用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这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涉及到责任自负原则与前科报告制度。
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一直没有结案,原因是多方面的,作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有二个方面。一方面,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追求快速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往往是刑事立案,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还可以在追诉过程中取得额外利益,促使当事人一方选择刑事报案。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责任制不健全,特别是警察的追责制度不如法官、检察官具体明确,致使有些本可以结案的刑事案件,立而不撤,或者撤销后又立案,甚至已经处理的案件,撤销后又追究刑事责任。
株连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现代社会的责任自负原则的最精要的含义是反对株连,就目前状态而言,我国法律上反对株连,实质上仍有身份上的株连,如,现在的催收人也用信用征信问题威胁欠款人:“赶快还钱吧,你上了不良信用名单,会影响你的子女的前途!”。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其范围也仅在就业、入伍时,如实报告本人是否接受过刑事处罚,其亲属接受刑事处罚不在报告范围之内。公民就业、入伍的政治审查有其必要性,作者认为,政治审查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当有所区别,社会主要矛盾为阶级斗争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社会主要矛盾表现是经济冲突时,政治审查限于本人为宜,过渡的扩展范围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撤案,否则承担报假案的责任。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对于自诉刑事案件,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而对于公诉案件,撤案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接受调解。
不会。
只要被害人已经报案,或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公安机关可随时侦查,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不会,恰恰相反,”疑罪从无”是人权的体现,充分说明了中国法律的人性化,是法制进程的里程碑,”疑罪必须从无”,是有效防止”冤假错”案重要手段,过去的冤案错案还少吗?呼格吉乐图,王书金等,国家赔偿再多有什么用呢?只有”疑罪从无”才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国法治精神的亮点所在,必须依法治国,”疑罪从无,让证据说话,让事实说话”。重证据轻口供,使每个案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时间检验,把每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