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声明为特别约定条款,即表示此条款项下的合同条文内容对合同各方是个性化定制,与通用条款区别开来,是合同各方最为在意的权利义务内容的集中体现。常见出现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的合同内容有:各方履行义务的指标、质量标准、特别时限,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涉及兼并重组战略规划等。因该部分内容具有极强的个性,无法在本文中给出审查的细化意见,因此需要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这部分内容时,特别注意和合同送审人的密切联系,必要时请示送审单位的高层,切不可草草了事,忽略了委托人的核心关切。
政府采购中标后,做合同,招标文件里有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做合同时,一般条款是全部要写上去的,特殊条款是有准对性的写,与本次采购无关的条款可以不写的。
1、观察期/等待期条款所谓观察期/等待期也可以称为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之前的一段时间。
2、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中的常用条款,根据条款规定,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是由被保者自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
3、责任免除条款。所谓责任免除,就是保险公司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当被保者因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产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
合同中间的条款是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另外签的协议才是补充协议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首先恭喜你买房!有了一个安家之所!
针对你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说道说道。现在全国各地购房的时候打印出来的合同那都是国家规定好乐的,不能做任何修改,上面都有当地政府的章的。但是有一些开发商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或多或少的会搞点小花样,既然合同不能修改,那我加个所谓的补充协议总可以吧,所以不少开发商就私底下弄了个补充协议!
所谓的补充协议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一份在购房合同之外的协商条款,这个条款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任何合同或者协议,不是你签署了就有法律效力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法律规定了,任何合同协议如果当事人在处于不利因素危及到生命安全等签署的,也就是胁迫签署的无效!还有一个就是合同,协议明显偏向甲方,使其他人处于不利地位的也是无效!
所以这位朋友,我看那份补充协议里面有很多不利于你的因素,解决的办法,如下:
1,录音!和开发商谈话内容录下来,问清楚这份协议内容,以及日后出现违约风险怎么办!
2,一旦有出现违约风险,提前告知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强制执行合同条款,那么诉诸法律,认定合同协议无效即可!
希望可以帮到你!
欢迎大家围观,也欢迎大伙儿关注我,和我一起探讨未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