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解读
劳动仲裁规定时效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第三,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告状要会告,到什么衙门就要说什么话,说的不对当然没用。用人单位拖欠社保费,按照法律规定有三个主管部门。
一、因为单位拖欠社保费,辞职,并由此产生了劳动纠纷,去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
按照《劳动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厅。
二、因为单位拖欠社保费,或者一直不给上社保,这个属于违法《劳动法》,可以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举报时效为两年,两年内都可以去举报,超了就不再受理。
三、因为单位拖欠社保费,或者不给上社保,也违反《社保法》,按照规定由社保费征缴部门负责追缴。
2019年,社保费征缴工作划归税务部门,拖欠社保费追缴税务部门可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要求税务局去追缴。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设立了仲裁时效制度,若劳动者未在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将丧失胜诉权。《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虽然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但目前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存在争议。由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2008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因此在具体的案件适用中,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之后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也分为两种,一般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1)一般仲裁时效: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2)特殊的仲裁时效: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
有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效为1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相关部门请求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一、仲裁时效一般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去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年。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3种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特别提醒:中断情形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而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单位交涉的电话录音、单位对争议问题的书面答复,或者是劳动者向有关单位请求权利救济时的来访登记等。保存好相关证据有时可以使你的仲裁时效“起死回生”!
三、仲裁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按照该规定,以下4种情况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1.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缺乏处理依据,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待答复期间;
2.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现场勘验、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时,在等待结果出来期间;
3.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死亡, 法定代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尚不明确,当事人患重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期间;
4.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造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期间。
特别提醒:仲裁庭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况需要中止仲裁时效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上述情况消除后,仲裁时效即应恢复计算。
一、从劳动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算,最迟需要在60日内结束。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4.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只要仲裁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若劳动者已经跟用人单位终止及解除劳动有关系的,则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但若因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最终员工请求获得支持的,仲裁或诉讼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公司应按照员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劳动争议期间工资。
三、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京悦所袁康迪、夏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