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什么意思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注明,条款中规定的免除责任是确定不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主要的除外责任条款有以下几条:
(1)因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罢工、暴动和核辐射等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2)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3)因被保险人的吸毒、酗酒、聚众斗殴及犯罪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4)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投保时的告知事项有隐瞒或欺骗行为;
(5)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6)于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自残。
由于人寿保险的种类繁多,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也各有特色,除了以上保险公司都一般不予承保的危险外,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可能有一些特殊的除外责任是不予承保的。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
②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事先免除或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③免责条款所免除和限制的责任主要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产生的责任;
④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依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述两则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双方即使没有合同关系也要追究对方的责任。所以,上述两种情况下,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形式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民事责任的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在以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这些条款中所列的情况,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承担责任。与不可抗力不同,免责条款必须以明示的形式提出,明示的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种约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的免除条款无效。例如:在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无效。免责条款也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免责条款在设定时,当事人也可能在条款中指明一定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将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扩展资料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