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原告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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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告原告证据不足

在法庭上,被告有权就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是,抗辩需要拿出理由和证据。如果拿出合理的证据,足以影响原告举证的效力,原告又无法做出解释,那么法官很可能会采信抗辩意见;否则,有的被告对原告的举证提出抗辩,但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这样的抗辩通常是无效的。

我是被告原告证据不足

以下举例说明。

1、原告举证本方在城镇居住多年,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是一农民,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官:请说出理由。

被告:我知道原告是某某乡某某村的农民。农民怎么能按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我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有某某有限公司的在职工作证明,证明我从三年前就在城里的工厂上班,有公司发工资的银行卡流水证明我多年在城镇领取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关于对户口在农村但长期居住在城镇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原告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原告主张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告:原告主张其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原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原告母亲有工作单位,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户口本是载明原告母亲服务处所是某某市化肥厂,但是我们提供的补充证据,有当地社区和派出所证明,证明“服务处所”没有特定意义,不能理解为服务处所就是工作单位,另外社区提供证明,证明原告母亲属于家庭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据此,原告主张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3、原告主张交通费。

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原告居住地距离医院三百多米,住院11天,原告却提供了七十多张出租车票价值两千多元,有好多车票都是三年前的,属于虚假的举证。

法官:请原告答辩。

原告:我就是用了这么多车票,就要赔偿。

。。。

我的朋友,你脾气不好呀。我主要不是回答问题,而是消消你的气。我们既然拿起法律武器,我们就要“愿赌服输”。法律上叫败诉,说你证据不足。生活中就是你说的“理”不足以证明你有理。你说这条路不直,实际上这条路不弯。我估计不是什么大事,哈哈一笑得了。谁没一个走眼的时候?恢复正常生活吧。

公安局是侦办刑事案件的,你自己合算一下公安局会给你立案吗?千万不要官司败了,抺不下面子,再闹腾一下,打不疼你,只为吓唬。这不行,我再去别地。收收心吧。和协社会,合睦相处,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民事诉讼:看你和谁打官司,你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官司未必会赢,为什么?输赢在于主审法官,这就是现实。如果依法办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体现司法公正,那麼你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

打官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打官司欠缺证据会吃亏,负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证据要在庭上经原被告双方质证认可,法官采信,才为真实证据。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存在,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即是指证据能够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且取证途径要合法,证人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是亲属,当事人也不能采取欺骗强迫贿买手段取得证据。庭审质证时双方会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辩论。一方要否定对方的证据,也必须提供已方取得的证据来进行反驳,看谁的证据证明力度大。否则空口讲白话,没有事实依据。

至于题主的提问,说判决书上缺少了原告的证据材料,本人估计是庭审时已通过双方质证承认的证据,法官却没有采信记录在判决书上,令原告己方吃了亏。若确如此,题主可就此事继续上诉乃至申请再审,申诉或申请检察院监督抗诉维权。

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枉法裁判罪第6项,法官徇私情私利,明知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如果是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就不予刑事起诉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从无判决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只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根本没有形成案件,更没有构成案件的主体要件!

一审因证据不足,判决原告败诉,二审被发回重审。重审后因原告证据不足,再次败诉。从这里可以看出,原告在起诉时,确实是证据不足。

现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说原告举不出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现在既然重审后一审判原告败诉,那么这对于原告,还有上诉的机会和权利。所以原告一方面应积极上诉,另一方面应搜集有关证据。否则二审的时候也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文中提到鉴定问题,只要鉴定是合法的,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推翻该鉴定书,那么二审的时候应当可以当证据使用。但是我们认为单就一个鉴定,证据还是薄弱。要想打赢官司,还应当举证其他方面的证据。

具体如何取哪些方面的证据?对于具体案情我们不知道,不好表态。最好咨询当地的律师或者专业人士指导举证。

通过分清证明责任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判断,具体分析如下:证明责任的理解

  •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够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法官在无法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时候,法官就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来承担因为该事实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 3.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
  • 4.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例如,在请求返还借贷的诉讼中,关于借贷关系成立事实的证明责任始终都在请求还贷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陈述证据后,让被告陈述证据或对原告证明的反驳并不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是当事人陈述证据的转换。
  • 5.应当注意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
  •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拟制或假定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时,该事实不存在,并依此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应当是在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经穷尽以后,仍然不能作出该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时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准来负责提供证据。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民诉解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主要内容有:
  •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合同纠纷不涉及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问题,因此,该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再叙述。

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需要从以下情形判断:
  •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利用一方对业务的不熟悉,通过设定技术标准,使本行业的人不可能达到,或者达到该标准需要付出超过合同成本价等,然后索取所谓的“违约金”等。
  • 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
  • 最后,还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涉及的知识

  • 作为法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方应当清楚,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
  •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并不是说,法律人已作判断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其实这种问题并不难处理。

一般来讲,法庭开庭后,一般的流程是:

1、法官宣布法庭纪律和双方权利义务。

2、原告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

3、被告质证。

4、原告最后陈述。

5、被告最后陈述。

6、法官总结。

第一个问题:

原告撒谎。

这个问题,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证据支持,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的主张,被告完全可以否认。这样的话,不能自圆其说的,实际上是废话。

例如:原告计算伤残赔偿金赔偿数额,是按五级伤残计算的,后边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出示鉴定报告,上边载明是八级伤残,那么只能按八级伤残计算。

第二个问题:对被告的证据不予对质。

被告的证据,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来,他不否认的话,等于承认了被告的主张。

仍以前边的例子为例。原告提出按五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是经过质证,实际上是八级伤残,那么最后只能按照八级伤残计算,除非原告能找出鉴定报告有问题,有正当理由要求重新鉴定并且鉴定为五级。

以上回答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