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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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离婚后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2)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3)抚养人对被抚养人在经济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给予照料、教育、管教和保护,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双重帮助。

(4)抚养的时间达到一定期限,关于最低抚育期理论上有不同观点,但一般认为不低于三年。

同时符合以上几个条件,双方才有可能形成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消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

离婚后你和继子女从血缘关系上说你们没有什么关系,要是继子女很小的时候是你拉扯大的可能就有关系,毕竟你也投入感情和精力了,你自己要是没有子女,老年的时候也可以要求继子女来照顾你。

由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养子女与继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离婚时,还是会与亲生子女有所不同。原则上,应当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也做了特殊规定。对于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若是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或继母就没有必须抚养的义务,它们之间的关系也就中止了。而对于养子女,若是夫妻一方曾共同抚养教育该养子女,则离婚后也应继续抚养教育;若是在《收养法》颁布以前一方收养了子女,而另一方始终表示反对的,那么离婚后,就只由收养一方抚养教育,与另一方的关系也就中止了。

相对的有关系,而不是绝对的有关系。就是说,再婚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给继子女抚养费,也可以不给。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双方再婚后,因为有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或继母就承担起抚养的义务,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法律认可这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继承和赡养方面,法律规定互为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再婚离婚后,继父母仍然可以抚养继子女。

但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毕竟是远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所以,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着重强调了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形,即仍由生父母抚养。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再婚离婚后,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即当其愿意承担时,法律并不禁止;当其不愿意承担时,法律也并不强制。主要的抚养责任还在于继子女的亲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