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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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有可能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我们以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批捕为例说明:

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期限

1、正常的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是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如果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一个月内要补充侦查完毕,然后重复第1条的步骤,那就是1.5月+1月+1.5月=4月。

3、如果还不行,再退回公安补充侦查,那就再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及重复第一条的步骤,那就是6.5个月了。补充侦查最多两次。

当然,这里讲的是最长的期限,中间的任何一个步骤都有可能比规定的少,也就不用那么长了。

1、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区别 检察院 公安刑拘期限 7日 7日或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批捕期限 7日、15-20日 一样 批捕前总共刑拘期限 7+7=14日 7+7=14日或7+30=37日就这些区别,如果不清楚的可以继续问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批捕后公安侦查期限大概还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首要的任务就是接受他人举报犯罪行为,然后通过进一步的展开侦查,在掌握了充足的证据之后,才能提出逮捕的请求,否则该请求在被受理后会加大侦查的任务量。

一、批捕后公安侦查期限是多久?

批捕后公安侦查期限大概还需要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可以交公安机关补充侦察2次,每次1个月,但不得退回补充侦察2次。

3、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20天内审结。)

以上为一审程序

如果有一方对一审不服则需要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也是一般一个月,延长半个月,重大疑难再延长一个月。最后判决生效。

所以总共的最短时间为4个月,最长为15个半月。

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

目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日益更新,这也加大了公安机关侦查的任务量,所以很多的那件公安机关都是会先侦查之后,才会向检察院提出逮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的。由于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故而一定需要在期限内结束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