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摔伤谁负责
看了一帮老师在那推卸责任,觉得真好笑。
司法实践告诉你们,学校肯定有责任,老师本人没有责任。这个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肯定脱不了干系。一般是打人的学生和学校根据情况 ,按份分担责任。如果受伤学生自己有过错的,也要自行承担一些责任。
但是本案属轻微伤,花费不会太多,几方可以妥善协商解决。
若是学校在安全措施上不达标,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责还是要孩子承担。
如果摔伤严重产生住院医疗费用,买的学生险就派上用场了!
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有所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题目是“孩子在学校玩耍不小心把同学弄伤”,单纯从题目中都可以看出来,其中学校并无过错,同学受伤只是在相互玩耍的时候不小心发生的意外。
所以,意外就是意外,跟学校是毫无关系的,如果孩子双方家长要交涉,学校可以作为第三方,加以调解,而学校自身不需要承担责任。
当然孩子受伤了,肯定还是有责任人的,导致孩子受伤的这名同学的家长需要承担责任。毕竟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一切行为后果,需要家长承受。
现在的社会风气是,发生这样的事了,就找学校的麻烦,导致学校在学生管理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只好取消一切可能导致孩子受伤的课程,甚至孩子课间休息也被勒令坐在教室里,不准活动。长此以往,学生的发展将会受到限制,整体素质越来越差。所以,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家长该负责,保险公司该负责。不要再把责任强行按到学校头上,逼迫学校为了规避风险,只好将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但是具有一定风险的课程停掉。
《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有明确的责任划分。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再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同年龄的学生,影响校方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大小。
当然,还需考量学生自身的过错程度。
走司法程序的话,就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认定校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
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云上律说:孩子在学校里受伤了怎么办?律师来告诉你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