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没有姓名权
公民依法享有改名权, 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名权就是指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其含义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您好!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因此死人是没有姓名权的,但是死人留下来的文化遗产,如作品版权,亲属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姓名权从法律意义上讲,人的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质。因此,就姓名权而言,是不存在继承问题。
一、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二、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三、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四、姓名权的法律特征: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五、法律法规依据:《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同法第120条规定了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完备的姓名权保护法律规则。自然人成年后,有权依自己的意志变更姓名,他人若无端加以阻挠,将构成侵权。你有两种方式维护你的权利:一、以派出所侵犯姓名权为由提出民事起诉;二、以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