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解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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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解除担保责任

当然有最高额保证合同。贴一段某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

什么情况下解除担保责任

第10条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0.1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10.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10.3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10.4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简单来说,保证期间两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约定的确定之日起算。至于多个保证人的,因为都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选择权,不过一般来说银行会全部起诉。

就是说你第二次贷款,资质已经满足银行要求,不需要担保人进行贷款的话,担保人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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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担保期限可以免责。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分为两种情况: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被免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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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你想解除自身的担保责任,只能与债权人协商一致,但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你成了债权人唯一的“救命稻草”,协商解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其次,保证责任分为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因保证责任的不同,拥有与债权人不同的抗辩事由,你参照如下,看是否符合你目前的情况:

一般保证人的特定抗辩事由:

(1)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的情况

首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特定抗辩事由: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特定抗辩事由主要就是保证期间的情况。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的责任承担方式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的自我救济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即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3、如果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上述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保证人可免责;

总结

题主既然和朋友是贷款互相担保,涉及的是两份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两人之间应该是互为前提的。

你的朋友既然还不上贷款,那么他也就没有足够的能力作为你的担保人,给你发放贷款 银行在了解到对方没有履行能力时,可能会要求你更换担保人。

(1)如果要解除你本人作为他的那份贷款合同中担保人的身份,先要看担保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否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如果不是,那么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要求债务人(你朋友)更换担保人

(2)另外,还需要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如果是一般保证,按照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裁决,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你的还款义务也是在强制执行之后。

(3)如果不幸,是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而且债权人不同意更换担保人的话,那就只有先行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向债务人(你朋友)了,别忘了,也适用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借条上担保责任的解除:按欠条约定的时间。超过时间责任解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