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的婚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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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的婚姻合法吗

现在社会有的男女没领结婚证就同居了,有的没有结婚证一起同居了好多年,有的还有了俩个人的爱情结晶孩子。男女同居年代多就算事实婚姻了,没领结婚证有了孩子更不算非法同居了,男女只要有了小孩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不是非法同居了,不过男女还的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男女相爱想同居,就应该先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只要男女领了结婚证,就是不举办婚礼也是合法夫妻。政府不支持鼓励男女故意造成事实婚姻,男女相爱最好领结婚证同居,这样做对男女双方和小孩都好,只有男女领了结婚证,法律法规才会保护夫妻俩的合法权益。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合法吗

您好,我是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律师,关于您提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同居了,并且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两人属于夫妻关系。

如果你们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开始同居了,但是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两人属于同居关系。

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同居,那么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在法律上均不承认事实婚姻,两人属于同居关系。

虽然说同居关系不等于婚姻关系,但是在法律上来说,同居关系也是一种关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期间的财产共有、子女抚养等。

以上是我对您的提问的建议,仅供参考,祝您一切顺利。

没有结婚证好比欠条没签字,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自己认为是,大家都认可,法律不禁止,你俩凑合过吧!

最近,张靓颖与冯珂分手的消息传的沸沸扬扬,据说两人举行婚礼后3年,一直没有领证。而冯珂在婚礼前曾经公开表示要“将财产转移到张靓颖名下”,还贴了一封公正过的《财产协议书》表决心——他说的比张靓颖唱的还好听,如果冯珂和张靓颖真的没有领证,他们的婚姻关系根本不存在!

近年来,经常在电视、媒体上听到一个新词汇:事实婚姻。就是说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居住,或共同育有子女,但未曾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实际上他们过的是夫妻生活,甚至曾经公开举办过婚宴酒席,因此认定他们有事实婚姻关系,受婚姻法保护。

实际上,事实婚姻真的这么容易被法律承认吗?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法律真的管吗?来看看中国、美国、加拿大三个国家的婚姻法怎么说吧。

一、中国法律

没有结婚证,中国法律不承认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也就是说,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才能确立婚姻关系,除此之外的任何方式都不算是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中国传统风俗认为,宴请亲朋好友办了婚礼酒席,就算是公告了天下男女双方结婚了,不仅他们自己承认结婚,全世界都要认定他们结婚了——封建社会还要下婚帖呢,现在这个法制社会,办个仪式就算结婚?这不是比旧时代还要落后?

所以切记,无论酒席排场多大,甚至双方都有孩子了,两个人最多是同居关系,不构成婚姻关系,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美国法律

1、 承认事实婚姻的州

美国承认事实婚姻的州有以下几个:

宾夕法尼亚州,阿拉巴马州,科罗拉多州,哥伦比亚特区,爱荷华州,堪萨斯州,蒙大拿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克拉何马州,罗得岛州,南卡罗来纳州,德克萨斯州,犹他州,俄亥俄州和佛罗里达州。

美国的事实婚姻认定权在于州法,因此除了以上所列,之外的州都不承认事实婚姻。每个州对事实婚姻的规定略有不同,在此以佛罗里达州为例,构成要素如下:

  • 异性恋情侣共同生活在承认事实婚姻的州;
  • 共同生活了很长的时间(没有州法规定具体时长);
  • 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通常使用相同姓氏,彼此以“丈夫” “妻子”称呼介绍,提交夫妻共同报税表等,并且;
  • 打算结婚。

2、 美国加州

美国加州不承认事实婚姻,同中国一样,没有结婚证,就不是夫妻,就不受婚姻法保护。

3、 美国纽约

纽约州也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美国个别州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因此,当一对男女在原住所州被承认了事实婚姻,他们搬到纽约州后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纽约州法院也非常愿意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纽约州承认外州认定的事实婚姻。

三、加拿大法律

加拿大的婚姻法承认大多数地区的事实婚姻,但存在三种不同情形:

1、 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以配偶名义(spouse)共同生活2年以上,则认定构成事实婚姻;

2、 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但以独立伴侣名义(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s)共同生活3年以上,或共同生活1年以上并共同育有子女的,认定构成事实婚姻;

3、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唯一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县。

加拿大承认事实婚姻的地区,对于分手后的财产分割普遍采用“一半一半”的模式,但仅仅限于双方构成事实婚姻起至分手这段时间的财产,事实婚姻前的财产不纳入分割范围。比如一对情侣同居了4年,前3年辛苦奋斗,到了第4个年头,经济情况好转,买了房子,买了车子,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最终决定分手。按照加拿大法律,以伴侣名义共同生活3年以上构成事实婚姻,因此从第4年起,他们构成了1年的事实婚姻,那么第4年所购买的房产和车,都属于婚内财产,男女双方各自拿一半,前3年的财产或债务,都属于个人,互不相关。如果同居并育有子女,则子女的赡养费另外判决。

传统观念总是认为,登记结婚不过是一张纸,领证事小,酒席排场才事大。但是,领取结婚证一定是对于婚姻关系唯一的保证,因为在法律面前,婚姻就是一张纸——爱不需要,可是婚姻需要。

首先申明,我非专业人士,但经常关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正常情况下,你们二人既然已经登记,就属合法夫妻,这与拿没拿证没多大关系,以登记为准;如果分手,在法律上就属于离异,而离异是需要提供结婚证的。但你们这种实际情况,有二个问题可能不大好处理。一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你们进行登记,但没取得结婚证,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属于不满足发证条件,按道理应该等公正书到位后再进行登记发证的。因为发结婚证是满足条件即时发放的,不存在办证时限的问题,你们现在的这种情况,属于提供的证件不全,不应该登记,也不算合法夫妻。二是事实网络系统已确认你们是夫妻了,比如你们到任何地方查询你们二人的结婚信息,应该已是“已婚”状态,如果撤销登记,可能还是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咨询。

办婚礼仅是以旧风俗习惯,请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庆贺一下而已。

没有办结婚登记手续,俩人男女同床共枕,只能属双方自愿同居而已,是不能算正式结婚的。

没有经过法律允许,办理合法手续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双方有一方不愿意,可立即主动脱离同居关系。

为此希望你们,若感情好应该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证手续,成为受国家保护的合法婚姻为好。

怎么说呢,没领证住一起叫同居,或因年龄不够法定领证线的,或是对结婚抱有怀疑看法的或是因年龄或生话氛围不愿领证的。后种情况一般多出在老年人的身上。

在法律上不会承认是夫妻关系,期间的财产问题,和后续养老问题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说没有“名”但有实,在情感上和大众认知上还是会认做是夫妻的。

不拿结婚证的同居男女,所张扬的无证婚姻会乆长吗?

同居的男女的所谓无证婚姻是不会乆长的。原因如后:

同居男女,一时兴起,高高兴兴走到一起,同居了;一时无趣了,马上撂开手,各奔东西,形同陌路。

民国作家沈某出轨,与一个叫高青子的女子情投意后,同居了。可后来沈某在某年月日,却与高青子分道扬镳,各走各的了。

同居男女只图一时寻欢作乐,从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居男女的男方致女方怀孕了,男方要么立即叫女方去医院打掉未见天的可怜的小生命,要么逃避,玩失踪,对女方弃之不顾,任其哭天无路,入地无门!

而女方之所以落得被男方弃之不顾的结局,也是女方对自己随便献身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所造成的。

同居男女因各种原因,留下后代,自个儿却不负责养育,而将其抛给男方或女方父母代养,自己则另寻生路,流落他方,避丑去了,竟使渐渐长大的孩子承受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看,这孩子,他/她是丑陋的私生孑!

从此以后,私生子这个带有原罪的耻辱的名称,将会伴随孩子的一生!

私生子无论男女都会被知晓他/她生命来历的人所指戳,所议论,所蔑视!试想孩子这一生该怎么活呀…

同居男女,也有少数走入婚姻的,但是,却不受双方父母、亲戚、本家以及社会舆论的待见,认为他们是不自尊自重的苟且偷生之徒,是祸害社会的害群之马!

这些持所谓无证婿姻论的同居者,社会能指望他们是灵魂健全,于國家有贡献的人吗!

同居男女,这种所谓无证的婚姻不但不能久长,而且遗患无穷,值得希望尝试同居之味儿者警惕!